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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末家中发生悲剧,家长起诉学校及保险公司索赔70万,一审全部被驳回 原创

整理:中制法媒网   撰稿:川

一场令人痛心的未成年人悲剧,引发了教育责任与保险理赔的双重法律争议。贵州一名四年级学生肖某,在周日独自在家的时候轻生,父母下班回家发现后紧急送医抢救,孩子最终没能挽回生命。悲痛之下,肖某父母将孩子就读的学校,以及投保学平险的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,提出近70万元的赔偿诉求。经过审理,当地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全部驳回家长的诉讼请求 。

 

悲剧发生在周末非教学时段,地点就在学生自己家中。肖某父母认为,孩子在校期间受到老师批评,心理承受较大压力,是诱发极端行为的根源,学校应当为此承担赔偿责任。同时孩子在校购买了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,发生身故事故,保险公司理应履行赔付义务,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,主张各项损失赔偿。

 

庭审过程当中,两方被告均作出答辩。学校一方表示,对孩子离世深感惋惜,但悲剧发生于周末休息日,不在学校的管理时间与管控范围之内。学校日常已经落实安全教育、心理疏导相关工作,正常的批评教育属于教学管理的组成部分,家长没有证据证实老师存在体罚、侮辱等失当教育行为,学校不存在过错,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。

 

保险公司则提出,这份保险产品属于意外伤害保险。自杀属于主观故意行为,并不在意外事故的范畴,按照保险合同条款,自杀身故不属于理赔范围,因此作出拒赔处理。

 

法院审理案件的时候,重点厘清两层法律关系。一方面关于学校责任,未成年人在节假日、放学之后,监护义务归于家长。想要让学校承担赔偿,家长需要拿出充分证据,证实学校存在违规教育行为,并且该行为和孩子轻生死亡存在直接因果联系。本案当中,原告无法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老师教育行为失当,事件发生也脱离学校管控时空,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,需要由家长自行承担,因此学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。

 

另一方面针对保险理赔,学平险当中的意外身故,特指外来、突发、非主观意愿导致的伤害死亡。自杀是主观主动行为,不符合意外险的赔付条件,家长要求保险公司赔付,缺少事实与法律依据,法院同样不予支持,遂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。

 

这起案件也厘清大众两个很容易混淆的认知误区。很多人觉得只要孩子出现悲剧,学校就要兜底担责。实际上学校的教育管理责任,有明确的时间与空间边界。正常合理的批评教育,不等于侵权。只有老师存在侮辱、体罚、恶意惩戒等明显不当行为,并且能够证实该行为直接诱发极端后果的前提下,才会追究学校相应责任。节假日孩子居家生活,监护的第一责任人始终是父母。

 

除此之外不少家长分不清学平险保障边界,学生意外险保外来伤害,自杀自伤不在赔付之内。如果想要覆盖身故类风险,可以选择寿险类产品,投保前应当看清保险条款免责内容,避免事后产生理赔纠纷。

 

悲剧的背后是一个家庭难以抹平的伤痛,但情感上的悲痛,不能等同于法律层面必然产生赔偿责任。未成年人心理健康防护,需要家庭、学校双向发力。家庭要多留意孩子情绪变化,做好居家看护;学校做好心理科普疏导。只有各方各司其职,才能尽可能守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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撰稿人简介:川:中制法媒网撰稿人,深耕法治民生观察,拆解典型案例、厘清事件脉络,通俗解读法律逻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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